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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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区从事饭店、餐饮、服务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教学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烹饪餐饮饭店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区行业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和“服务、诚信、务实、进取”为方针,协助政府做好烹饪餐饮饭店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行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提升行业素质,注重饮食安全和绿色环保,为推动和繁荣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25号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诉求,保护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 组织指导烹饪餐饮饭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并指导行业开展绿色饭店和绿色餐饮企业创建活动,开展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和诚信、和谐企业,开展名店、名师、名品的组织认定和推荐工作。培育和创建自治区民族菜点和服务品牌。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服务;
(五) 组织烹饪餐饮饭店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技能鉴定和国家标准达标评等定级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各类烹饪餐饮饭店业技术竞赛、业务交流,全面提升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整体水平;
(七) 组织烹饪餐饮饭店业会展活动,扩大区内外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积极开拓区内外和国际市场;
(八)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九) 加强对行业新型业态的调研和培育,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农家乐早餐工程等服务领域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 加强与盟市和旗县烹饪餐饮饭店业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 挖掘、收集和整理民族餐饮及烹饪资料,开展理论与文化研究,编辑烹饪餐饮饭店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十二)探索和创办经济实体,开展与烹饪餐饮饭店业有关的经贸往来,承接国内外烹饪餐饮饭店业烹饪及服务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
(十三)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地餐饮饭店业企业集团和宾馆、饭店、餐饮(酒店)企业以及与餐饮饭店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餐饮(烹饪、酒店)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烹饪、旅游服务院校、研究机构、部队和行业链供应商等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餐饮和饭店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从事烹饪餐饮饭店业的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各烹饪、旅游服务院校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研究人员、教授、教师、营养师。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餐饮饭店事业,主动热心为协会服务,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关心本会的发展,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五)提交单位会员的信息联络员人选名单,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6、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热心烹饪、餐饮、酒店、服务事业和本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名誉会长、特邀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捐赠与资助和政府资助;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Inner Mongolia region Cuisine restaurants Hote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IMRCRH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区从事饭店、餐饮、服务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教学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烹饪餐饮饭店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区行业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和“服务、诚信、务实、进取”为方针,协助政府做好烹饪餐饮饭店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行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提升行业素质,注重饮食安全和绿色环保,为推动和繁荣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以推动烹饪餐饮饭店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诉求,保护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烹饪餐饮饭店业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 组织指导烹饪餐饮饭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并指导行业开展绿色饭店和绿色餐饮企业创建活动,开展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和诚信、和谐企业,开展名店、名师、名品的组织认定和推荐工作。培育和创建自治区民族菜点和服务品牌。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服务;
(五) 组织烹饪餐饮饭店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技能鉴定和国家标准达标评等定级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各类烹饪餐饮饭店业技术竞赛、业务交流,全面提升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整体水平;
(七) 组织烹饪餐饮饭店业会展活动,扩大区内外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积极开拓区内外和国际市场;
(八)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九) 加强对行业新型业态的调研和培育,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农家乐早餐工程等服务领域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 加强与盟市和旗县烹饪餐饮饭店业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 挖掘、收集和整理民族餐饮及烹饪资料,开展理论与文化研究,编辑烹饪餐饮饭店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十二)探索和创办经济实体,开展与烹饪餐饮饭店业有关的经贸往来,承接国内外烹饪餐饮饭店业烹饪及服务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
(十三)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地餐饮饭店业企业集团和宾馆、饭店、餐饮(酒店)企业以及与餐饮饭店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餐饮(烹饪、酒店)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烹饪、旅游服务院校、研究机构、部队和行业链供应商等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餐饮和饭店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从事烹饪餐饮饭店业的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各烹饪、旅游服务院校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研究人员、教授、教师、营养师。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餐饮饭店事业,主动热心为协会服务,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关心本会的发展,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五)提交单位会员的信息联络员人选名单,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6、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热心烹饪、餐饮、酒店、服务事业和本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名誉会长、特邀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捐赠与资助和政府资助;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编辑: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